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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卫生计生委:低价药品将实行分类采购

[ 来源: | 作者:admin | 发布时间:2014-06-06 | 浏览:951次 ]

6月4号,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通知,要求各地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 。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仍将坚持以省(区、市)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 ,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实行分类采购管理 。

通知要求,常用低价药品供应涉及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采购,要做好与现行采购政策的衔接 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,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汇总采购需求 ,实行集中采购 ,受基层委托签订购销合同,集中支付货款。公立医院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,由医院直接与挂网生产企业议定成交 ,并及时结算。医院要优先采购通过新版GMP认证生产企业的药品 ,并与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,明确付款程序和时间。  

通知提出 ,各地要逐步提高医疗机构常用低价药品使用量 。对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常用低价药品中的非基本药物 ,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,规定基层用药具体要求 ,推动基层首诊 、分级诊疗、双向转诊,以进一步满足基层用药需求 ,减轻群众负担。

为避免因为不同采购方式带来药品价格不同步 、配备使用不衔接的问题 ,药政司相关负责人表示,将鼓励地方创新和探索保障常用低价药品供应的有效方式和途径 ,充分发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 ,促进医院和基层用药衔接,提高采购 、配送集中度,避免药品价格不适当波动。  

通知强调,要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 ,建立健全省级药品采购机构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、医疗卫生机构低价药品网上采购监督和奖惩机制,接受政府、社会、舆论的监督,抵制和反对商业贿赂,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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